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

大陸核子安全 更上層樓

大陸從2016年發布《中國的核應急》白皮書,2018年1月實施《核安全法》後,並於2019年9月3日公布《中國的核安全》白皮書,此為首份發布之核子安全白皮書。該份白皮書除前言外,說明建立理性、協調與並進之核安全觀、核安全法規體系、有效的科學監管方式、保持高水平安全、營建共享之核安全氛圍以及打造核安全命運共同體。從《核應急》白皮書、《核安全法》到《核安全》白皮書,輔以《核安全文化政策聲明》,可謂中國核子安全三部曲,顯見大陸已將核子安全視為「重要的國家責任」,並且建立「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」,統合核子相關法規與核子安全法規標準。



白皮書意味著政府以公告或文件形式,闡述政府關於特定議題之作為與政策,並作為國際間所公認之正式官方文書。該份白皮書從國際層面、國內層面、以及技術與規範層面有著3重意義。

依據國際原子能組織(IAEA)之標準,各個國家應在其國內法範圍內通過必要之立法與輻射管制措施,有效履行國際義務。並且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民間核子活動,除國家所認可之一般性原則外,必須遵守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與習慣原則。就國際層面而言,大陸公布《中國的核安全》白皮書希冀對於國際展示,中國大陸極為重視核子安全,並履行國際義務與相關核子規範,並與多國簽訂核安全協議,也早已承諾遵守國際核不擴散建制以及發布《核出口管制清單》與《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》等。

從概念上而言,核子安全措施包括採取相關行動防止意外事件與安排,以其減輕事件發生之後果。事件包括發起事件(initiating events)、事故前兆(accident precursors)、接近失誤(near misses)、意外或未經授權的行為(unauthorized acts),包括惡意與非惡意行為。更進一步而言,安全措施應包括採取諸項措施或建立制度,防止與偵測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質之破壞或其他惡意行為,以及非法販運或未經授權之轉讓。

在國內層面而言,《中國的核安全》白皮書也展現大陸業已建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(應急)體系。從1985年大陸建立第一座泰山核電廠以來,迄今已建立47座核電機組,占總發電量為4.75%,並且未曾發生過國際核事件分級表(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, INES)2級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。並且已建立核子應急的預案與法制、體制與機制(一案三制),結合《國家核應急預案》以及《國家安全法》第31條有關於核安全與核利用。

在技術與核子安全標準方面,大陸表示堅持追求安全與創新技術,研發自主的儀控系統「華龍一號」。從伊朗核電廠遭受震網病毒(Stuxnet)攻擊以來,國際間相繼發生電廠遭受攻擊情事,也陸續發生針對工業控制系統(ICS)之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(APT)。為防範針對核電廠工控系統之攻擊,國際多採用IEC 62443與RG5.71之規範,中國大陸也針對網路安全另訂定《信息安全技術: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》(GB/T 22239-2019)之規範,避免在技術或規範標準受制西方國家。

大陸表示追求公平、合作、共贏的國際核子安全體系,並與其他國家或組織合作,分享自身的核子安全監管體系。在中國與美國競逐領導力的當下,北京所推動「中國特色的核子安全」,可說以「新型大國關係」與「命運共同體」後,主動承擔國際責任並創建公共財的另一舉措。
發表於旺報,2019/09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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